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中华文化研究阐释工作,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的要求,推动《中华传统文化百部经典》易学文化的学理化、学术化、学科化建设,促进易学文化高质量、高标准健康发展,提高易学文化传承和实际应用水平。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和 T/CCPS 0001-2023《易学文化水平测试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学文化相关从业人员与易学文化爱好者,应积极参加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中华文化促进会易学文化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四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在中华文化促进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由中华文化促进会易学文化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中华文化促进会易学文化专业委员会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中华文化促进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报名参加易学文化水平测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易学文化水平测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易学相关人员或其他传统文化爱好人员和自愿接受易学文化水平测试的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中华文化促进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中华文化促进会易学文化专业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二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的文化素养、知识储备。
第十三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题型设置单选题和多选题,具体如下:
考试时长:2.5小时;
a.单选题共250题,每题0.3分,共计75分;
b.多选题共50题,每题0.5分,共计25分,少选、选错都不得分。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中华文化促进会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实行电子化在线考试。
第十五条 易学文化测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中华文化促进会易学文化专业委员会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易学文化水平测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建立易学文化水平测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易学文化水平人员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易学文化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中华文化促进会按规定为其申领易学文化水平等级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文化促进会易学文化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